余弟兄给一位弟兄的信(六)

腓立比书四章五节说:“当叫众人知道你们的谦让宜人。 主是近的。”这种谦让宜人的美德岂不是要彰显在我们生活对人、对事、对物的每一个态度上吗?马太五章三节说:“灵里贫穷的人有福了,因为诸天的国是他们的。”这种灵里贫穷的态度,岂不是人应在我们工作、家庭中看见的,而不应仅在聚会中摸着的吗?彼得前书一章十七节说:“你们既称那不偏待人,按各人行为审判的为父,就当在你们寄居的时日中,凭着敬畏行事为人。”这种凭着敬畏而有的行事为人,岂不是在我们言语举止上叫我们与世人有分别的吗?不然世人怎能认出我们的父与他们的父有什么不同,又如何能认出我们的父乃是“按个人行为审判的”?假若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不在乎,又如何叫人相信我们相信一位审判行为的神呢?林后五章十七节说:“若有人在基督里,他就是新造;旧事已过,看哪,都变成新的了。”这新造若不显在我们的生活上,那要显在哪里呢?若我们对人的爱恶,对事物的判断没有显出复活的新样,那我们在哪里显出这复活的新样呢?主说作祂门徒的应当跟从祂,我们若不能叫人看见我们不象一个不跟随自己的人,那我们岂不与世人一样吗?假如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说我们跟从主,那些醉生梦死的世人也一样可以说他们是跟从主了。 一个神人的生活,肯定是一个与主同活的生活,而以弗所书二章一节、五节说,一个与基督同活的人,乃是与一个死在过犯中,随着这世界的风俗活着的人是相对的,换句话说,一个人随着世界的风俗活着,肯定就不是一个与基督同活的人。相反的,一个与基督同活的人,肯定不会随着世界的风俗而生活。在世人眼中,“入乡随俗”是很平常的事,人家作什么,你就跟着作,我所说的事,不是那些犯罪的事,只是那些世人风俗习惯的事,过年过节,逢场作兴的事。但是一个神人的生活,乃是在这些事上被考验出来也是在这些事上被暴露出来。圣经所说的得救,不光是在生命上得救,也是在生活上得救,不光一次得救脱离审判,也是天天得救脱离“从情欲来的败坏”(彼后一4),也就是得拯救脱离世俗,脱离“放荡的洪流”(彼后四4),脱离世人认为合理、合潮流、合大众口味的生活。生命的得救是内里的,生活的得救是显在外的,是人看得见的。生命的得救在我们灵中,生活的得救彰显在我们生活里。受浸的意义正是叫我们在生活上有一个新起头,从一种生活进入另一种生活,脱去旧人的生活,穿上新人的生活,叫我们“一举一动”有新生命的样式(罗六4)。我们借着心里相信口里承认就在生命上得救了,但还需要受浸,叫我们在世人面前作见证,在生活上蒙拯救,得以借水脱离这“弯曲悖谬的世代”(腓二15,彼前三20~21)。假若我们的生活没有彰显出一个与世人不同的生活,我们所受的浸岂不是失去它该有的意义吗?一个基督徒的见证不应光是停留在他的灵里,或限制在会所中,更必须是彰显在他的生活中,不然的话,他的见证是不扎实的,不恒久的,不公开的,而一个不扎实不恒久不公开的见证,事实上就根本不算是一个见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