纲目
壹 在不建立自己的义,而建立神的义**—罗九14~33**,十1~4:
一 我们在与基督同王,不建立自己的义,而建立神的义上,特别加强。
二 我们在与基督同王,不建立自己的义,而建立神的义上,特别显耀。
贰 在接受基督作神的义**—4节,腓三9**,林前一30:
一 我们在接受基督作神的义上,特别标榜。
二 我们在接受基督作神的义上,特别成功。
注:
1 神的义乃是神行事的法则,(诗一○三6~7,)显示在神的福音上,作神福音的根据,稳固坚定如神宝座的根基。(罗一17,诗八九14。)
2 守律法的人想要遵守律法,以建立他们自己的义。(罗九31。)但“凡属肉体的人,都不能本于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称义”。(三20。)
3 基督是律法的总结,满足了神一切公义、圣别、和荣耀的要求,而成为从神给信徒的义,(十4,林前一30,腓三9,)包括客观和主观的两面。
叁 在献身过身体的生活**—**罗十二~十三:
一 我们在献身过基督身体的生活上,要特别实际。
二 我们在献身过基督身体的生活上,要特别丰富:
1 献上身体—十二1。
2 更新心思—2~3节。
3 运用恩赐—4~8节。
4 活出最高美德的生活—9~21节。
5 服从权柄—十三1~7。